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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对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开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的其他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