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章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发放贷款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均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及时向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对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开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的其他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余未尽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依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