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开发贷款申请,贷款人按程序受理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审批权限,规范贷款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借款人承诺、还款计划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其中: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已全额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达到要求、抵质押物已办理登记等。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放款进度应与项目实物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还款安排,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销售回款应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