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在《延期、分期缴纳答复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申请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在《延期、分期缴纳答复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