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