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股权企业完成上述变更后,被投资企业应凭以下文件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
股权企业股权变更的说明;
股权企业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出资验资证明;
股权企业在股权变更后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其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