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股权企业在完成上述变更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用作出资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