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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3. 三、 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三、 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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