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 一、 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 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 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