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自行办理的,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