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商务部依法管辖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