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2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