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计量结果应用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结果在风险管理中得到有效应用。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和高管层报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及其管理状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开展资本充足性评估,并将其纳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银行账簿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适时调整定价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运用利率衍生工具、调整投资组合久期等方式,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进行缓释。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披露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