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和高管层报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及其管理状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影响因素,报告频度为每半年一次;
限额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关键模型假设和模型验证结果;
压力测试结果;
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计量系统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内控报告和内部审计结果。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影响因素,报告频度为每半年一次;
限额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关键模型假设和模型验证结果;
压力测试结果;
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计量系统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内控报告和内部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