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应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