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