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