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