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