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