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以居住用房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100%。
对其他已违约风险暴露,损失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50%;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以居住用房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100%。
对其他已违约风险暴露,损失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50%;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