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