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公开渠道,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第三支柱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获得性和公开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应与银行的业务复杂度相匹配。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第一百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批准并由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流程,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第三支柱披露信息真实、可靠。相关流程的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第三支柱相关信息可独立披露或与同期财务报告合并披露。商业银行各期(季度、半年和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均应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签字,并在官方网站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解释原因,并进行一般性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本办法附件22和附件23中各披露表格要求的内容和频率,充分披露第三支柱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