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受理并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监管指标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