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编制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文件。
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编制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