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九十六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中的违约风险、一般利率风险、信用利差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全账簿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簿包括以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工具。除交易账簿工具外,其他工具应…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从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内部风险转移,应满足本办法附件13的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或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应以交易台为单位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10%。商业银行应按季评估内部模型法覆盖率,若不满足标准,应采用标准法计量资本要求。重新满足标准后,当季末应恢复…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