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0%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
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25%中的较大值。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采用金融质押品质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采用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5%中的较大值。
由主权提供合格保证担保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违约损失率不受上述底线约束。
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50%中的较大值。
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30%中的较大值。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金融质押品质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采用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5%中的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