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行长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