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行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应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