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