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