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