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规划,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实施情况,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纠正措施。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