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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二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除前款所列的纠正措施外,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