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