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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包括:

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效性。

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

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况、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