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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