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性信息: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资本计量方法。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资本计量方法。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