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