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