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