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管理体系应当与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实施动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应当根据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的方式、程度和各类表外业务性质,确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机构之间的表外业务合作应当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业务合作,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表外业务开展相关压力测试,测算压力情景下主要表外业务风险情况,以及对本行资本、流动性、损益变动等的影响。在开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表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强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措施和业务的核对、监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检查和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有效管理相关业务所包含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应当实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关主体合作标准、评价体系和审批流程;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跟踪评价,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制定差异化的合作机…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应当遵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资范围、收益分配、风险…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禁止通过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进行错误销售;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复杂交易结构的表外业务中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实质评估和审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机制,确保前、中、后台充分了解复杂交易结构的风险信息。要对各种担保关系通…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