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