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