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将承办银行提供的柜台交易报价行情等信息,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