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债券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债券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账记载承办银行自有债券和其托管客户拥有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