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