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 第二十七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