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