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作,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